
转型时期中国家庭的代际倾斜与代际交换(刘桂莉)
http://www.tecn.cn/data/detail.php?id=8989
儒家“孝”文化的现代诠释(丁原明)
http://www.hongdao.net/oa_detailpage.php?Content_ID=902&Picture_ID=0
论春秋战国之际“孝”观念的变迁
http://www.cnki.com.cn/Article/CJFD1997-SHZX199704019.htm
“孝”的生命力在于代际互助(金文俊)
http://www.redlib.cn/html/XiBeiRenKou_682/XiaoDe383742.htm
http://ilib.cn/A-xbrk200404020.html
论孝道创新与孝道建设(紫云山下人)
http://ziyunshanxiaren.blog.hexun.com/2772099_d.html
和谐农村需要新孝道(紫云山下人)
http://ziyunshanxiaren.blog.hexun.com/5801238_d.html
论孝文化的当代重构(紫云山下人)
http://ziyunshanxiaren.blog.hexun.com/9179565_d.html
[解读·背景]孝文化的当代内涵
http://www.cnhubei.com/200503/ca744182.htm
孝文化作用的探讨 来源:中青网
http://www.hb.xinhuanet.com/2007zfwq/2007-12/17/content_11956695.htm
中华孝文化的特征 文章来源:中华孝文化拾遗
http://blog.china50plus.com/club/html/?parentid=34&info_id=426
孝文化之我见——小作一篇
作者:牛虻小7 王七七的博客 2006.3.11
孝文化——何去何从——由农村今日之“不孝”想到的
http://wxw2008912.bokee.com/view.b?diaryId=10468062
摘要: 由农村因为不孝引发的问题,思考”孝”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的原因,并比较古代于今日“孝”的社会地位的巨大差异,以及对如何重建孝文化的思考与学习.论证了为”孝”立法的不现实性,并提出问题予以探索.
关键词: 孝, 代际, 关系, 家庭, 老人, 宗法, 法律
正文:
2004年寒假,我到一农村.在临近过年时,村里一位老人忽然去世,当我得知她去世的原因后,震惊不已,这也引发了我对”孝”这一中国传统文化地位的怀疑与忧虑.
这位老人六十七岁,有三儿儿女,都已经分家或成家.她的老伴两年前积劳成疾去世,她也体弱多病,无法自主生活.由于三个儿子都在本村,两女嫁至外村.她老伴去世后第一年她在三个儿子加”轮过”,两个女儿过节时带点食物探望一下.结果第二年,几个儿子,儿媳都嫌弃老人太麻烦,要求两个女儿家也应轮到,否则“不公平”.然而,两个女儿已伺候各自的公婆为由拒绝.老人向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后,愤怒之际,不顾众乡邻的“好言相劝”,坚决托人到镇法院状告其子女“不孝”.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让老人住村里”养老所”(类似”五保户”),五个子女每个月各自出一定的钱和粮食.判决后,五个子女纷纷责骂老人,”撕破脸”,老人思前想后,终于在某天晚上拿着农药到最近的大儿子家门口喝药,自杀了……
这件事在村里闹得沸沸扬扬的,她的大儿媳更是要死要活了好几天.村里人更多的言论竟然是:”都这么大年纪了,也不为子女想一下!”即使一些同样受子女抛弃的老人也感慨:”老糊涂啊,还活几天啊,这么害儿女!”通过村民的”说法”,结合整个事件以及日益频发的类似事件,我不禁对中国向来引以为荣的孝文化产生某种疑虑.
一,孝文化的发展史
晚清曾国藩曾经说:”读尽天下书,无非是一个孝字.”近代梁漱溟先生也说:中国文化就 是孝的文化.”孝”在中国固然有很古老的渊源和深刻的含义.
中国最早的辞书<尔雅>中<释训>的孝的解释是”善事父母”,<说文解字>的解释时,”善事父母者,从老省,从子,子承父业.”既是赡养父母.根据原典,“孝”的这种含义,形于初周,成于春秋,战国中的儒家所倡导.<孝经>:夫孝,始于事亲,中于事君,终于立身”<新书 道术>:”子爱利亲谓之孝”.(1) 等等.几千年的”孝史”给”孝”留下丰富的阐述,但归根结底无非表达了儒学思想的核心”亲亲””尊尊”,具体说就是”幼亲长”幼尊长”。特别是在孔子的时代,”孝”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两重意义:对年老的长辈的尊敬与扶养,和对死去的先人的祭祀与崇拜. 孔子总结自己的一生说 :”吾十五而志于学,三十而立,四十而不惑,五十而知天命,六十而耳顺,七十而从心所欲,不逾矩.” 很生动地说明人随着年龄增长,越来越有德行,越来越有能力,越来越有功劳,因此也应越来越有权,越来越有财富,越来越有尊严,地位.
这样看来,对老年人的孝不仅是出于功利的考量(他们比较有经验)也不仅出于公道(他们曾经养育我们)而同样是出于对”年高有德”的人们的憧憬. 所以孔子批评那些仅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,而不尊敬他们的子孙们,说:”至于犬马,皆有能养,不敬何以别.”总结一下,中国的文化传统中,人的权利,利益,尊严和地位是通过功劳和道德而获得的,对老年和死去的人的孝,就来自对公德的承认和尊敬.(2)
关于“孝”的发展史,似乎一直与法制为伍 .
根据<吕氏春秋>引<商书>: “刑三百,罪莫重于不孝”.西周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保障”孝”,但凡’不孝不友” “刑兹不赦”.至汉朝,维护夫权家长制,”不孝”罪入律,并提倡同财共居 .至北齐律始设”重罪十条”, 至隋朝,发展为”十恶大罪”,”不孝”都列其中,作为”不在八议论赎之限”的恶罪之一.著名思想家韦伯在<儒教与道教>中说:”对封建主的孝,是与对子女父母的孝,学生对老师,管制登记制度中下级对上级,以及一般人对任官者的恭敬相提并列的,因为孝对所有这些人来说原则上是适用的…….孝是履行官僚体制最重要的等级义务无条件的纪律的考验与保证.” 现在中国传统社会里,孝与法律的关系是有客观必然性的.
正如瞿同祖所言,从家法与国法,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,我们可以说家族史为政治,法律单位,政治法律组织致使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. 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,也是齐家治国的一套理论的基础.每一个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置秩序而对国家负责,整个社会秩序方可维持”(3)而“孝 ”本身就是隶属于“父权家长制”的,这也在制度与国家上让 “孝”顺理成章。
既然“孝”有如此深古的根源,为什么时至今日,“孝”变得相对淡化甚至虚无呢?看看农村,老人在不能从事农业生产进行劳作后,尤其生活不能自理后,被儿女视为“累赘”是很普遍的。好的,勉强伺候一时,差的则或不管不问,或恶言相加,甚至拳打脚踢。。。如何理解“孝 ”文化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呢?
二,孝文华发生变化的原因
1,传统代际关系内容的变化
费孝通先生用“接力模式”和“反馈模式”概括西方与中国的代际关系:即在西方文化中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,而子女长大成人后却不一定承担赡养老迈父母的责任,他们只对自己的下一代承担养育之责,其代际关系是传递式的。而中国的代际关系是子女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,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。这种反馈性代际关系被形象地称为“哺育”与“反哺”的价值理解上发生了偏差。父母更注重生育之恩,抚养之惠,希望子女为自己“养老送终”。儿女,儿媳却更为强调直接的经济利益或物质交换,好些的将父母之恩缩水为房产,钱财,劳力等,差些的更是以为自己所的是理所当然的,没有感恩之情。这与父母的“养儿防老”“天经地义”的价值观明显撞车,这是传统代际关系有些名不副实。
2,家庭权利的权威与变化。
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 吉登司按照对任何物的控制将资源分为两大类: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,权威性资源只对人或行动产生控制的各种能力:配置性资源只对物体,商品或物质现象产生的控制能力。(4)在传统封建小农经济下,老人以其深厚的经验与占绝大部分的家产决定了他的“一家之主”的权威性地位不可挑战,与对家庭成员拥有的“生杀大权”。而在现在的农村,青年人通过打工所得已经远远超过父母,且老人年龄越老,“本事越小”“麻烦越多”,老人的权威性大打折扣,权力也边缘化。子女对老人的敬畏减少,“孝敬”自然减弱。
3,历史上国家力量的进入使乡村的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发生变化。
在21世纪中期的中国,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开始发生断层的时期。 刚刚解放时,宗族作为一种制度结构被行政权力机构替代.与之相应的文化与制度也发生变化.特别是达到孔家点之后,众多封建糟粕被提出的同时,传统的民间礼俗与文化也随之被取缔.即使是"孝"等优秀思想也被一概否定,这句很难避免国人的道德素质在那场“浩劫”受到摧残中,成为那场政治运动的牺牲品.
三,为孝立法不可行
面对孝文化的危机,我们该如何行动起来挽救这一民族传统美德呢?
曾经有人提议单独为孝立法,(5)让这传统的文化的意义具有法律保障.然而,“为孝立法”,能成为重振孝道的方法吗?设立<孝法>有助于延续孝道吗?未必! 为孝立法不仅对孝文化本身意义不大,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入了法律万能主义倾向. 自古 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,如果要立《孝法》,为保证程序公正,必定要制定冗繁的规则与秩序.韦伯讲:”过于麻烦的法律和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必沦为死法律.’
况且,即使立法,其可操作性难以保证. 因为”真正要实现规则制止,一个重要前提是规则之治的治理对象本身要具有一定的程序规则性. 然而这不规则不可能通过我们制定规则,将不规则的纳入规则条文即可解决. 正像是恩格斯当年对杜林先生的辛辣挖苦一样,可把鞋刷子和哺乳动物放在一个思维中,但鞋刷子决不会因此长出乳腺来!这种统一性,本身就是需要证明的,而不是假定或想象的.(6)
另一方面,”孝’毕竟是一种道德,使人的思想达到一定高度才会有的,在现在,确切说是少数人,而并非人人可以习以为常的,甚至有很多人在渐渐忘却这一品德. 因此,即便立法,被公民遵守的程度也会是个问题.正如欧洲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纳说,实在法(人们制定的法律)是为芸芸众生制定的,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,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,对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决的恶习,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决.(7)
既然如此,我们就应该放弃“将‘孝’入法”这一思想,否则,道德不再称其为道德,而是成为法律,会被套上义务的枷锁!
四,结语
既然孝不能入法,那么只有任凭它作为一种道德理念而悬空于历史传统中吗?也不能。“一种传统的道德规范和生活逻辑,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化结构与之配合,道德理念不能作为没有制度化基础的空中楼阁而存在。”(8)然而,怎样建设一套合理的制度化结构以保证“孝”的实现与传承呢?也许,这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。鉴于才疏学浅,暂且搁笔。
注释:
(1)孔祥权之《中国孝文化的历史研究》 来源:孔氏宗亲网
(2)《人民书城》之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“孝”》来源:人民网
(3)瞿同祖 《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》
(4)转引自《中国社会学》之 董之鹰:《孝文化与代际网络关系结构研究来源》 (5)《成都日报》2004年10月6日报道:成都市译名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《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》即《孝法》的立法草案建议稿,建议公务员录用应以孝为先。。。。。。
(6)苏力之《送法下乡》之第五章《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》P193
(7)转引自 郝铁川 《法治随想录》P59
(8)郭于华 之《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》 来源:世纪中国网
以上这篇小文章完成于半年以前,是一篇根据一时的感性想法急急忙忙找论证资料而赶制出来的,是个半成品,那时候还没掌握写论文最起码的形式上的标准,比如注释里都没有带出版社之类。在内容上也是有牵强附会之感。现在看来觉得确实还不知道论文该怎么写,有待继续努力~~~~~~
: 社会


